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请假及外出行为,根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当按规定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包括军训、劳动、政治学习、早操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章请假类别
第三条请假分为病假、公假和事假三种类型。
(一)病假:因学生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而提出的请假。病假一般不准离校,离校治疗需有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二)公假:因参加省、市及学院开展的重大活动,并经有关部门证实后而提出的请假。
(三)事假:因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事件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
第三章去向登记
第四条逢节假日放假,所有学生无论是否离校均应当主动进行去向登记,填写学生去向登记表。学生在课余时间离开学校所在地城市,也应当进行去向登记。未按规定履行去向登记手续的学生,按照缺席处理。
第四章准假权限
第五条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医院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公假、事假应从严控制,确需请假的,本人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能证明请假理由的材料。
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书院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所在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批准,由各书院存档备案;1周以上至2周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批准,报学生事务发展部审批,由学生事务发展部备案;2周以上1月以内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经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批准,报学生事务发展部审批,报学院主管学生书记批准,由学生事务发展部备案,所有请假手续均需使用“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请假单”(见附件)。
第六条考试期间学生一般不得请假,如遇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除应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外,还应报教务部办理缓考手续。
第五章请假程序
第七条学生因病、因公、因事请假,应当首先到辅导员处履行请假手续并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请假单》,按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方为有效。请假学生应如实填写本人基本信息、请假的理由、去向、请假的天数和销假时间等内容,否则,不予批准。
第八条因健康原因请病假,应当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因重大活动请公假,应当提供学院相关部门的书面证明;因重大事件请事假,应当提供学生家长意见。
第九条学生办理请假手续应当亲自办理,不得找人代为请假。因急病、急事或不可抗拒力量致使学生本人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向辅导员口头请假并征得同意,事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销假及续假
第十条请假期满或者提前返校,学生应当按照请假程序及时到相应部门履行销假手续。超过准假时间而未销假者,按照缺席论处,缺席1天按照8学时计。
第十一条因故确需延长假期的,应当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按照请假手续执行。
第七章其它
第十二条班级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应当定期定时对本班级学生执行点名制度,及时发现迟到、早退和缺席的学生,应及时上报辅导员和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关于学生见习、实习期间的请假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一学期请假时数(一次或者累计)超过该学期授课总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满六周的学生,不得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应当办理休学或退学。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谎报请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准假,按缺席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凡不办理请假、续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均按缺席处理。对于擅自离校者,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关于处理学生出走问题的规定》程序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事务发展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