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活规则的探索与修正  

作者:王鹏   时间:2016-05-13   浏览:22

【内容提要】认知评价疗法的核心概念是“个人生活规则”,它是指个体的一种认知结构,代表个体对心理和社会性事件的法则化的看法和道德伦理的规定性。个体所产生的各种情绪和对自我的看法、评价皆与个人生活规则相关。个体心理问题之所以出现,在于个体所持有的个人生活规则缺乏一定的适应性,故心理治疗就是要对个人生活规则加以调整和修正。认知评价疗法吸收了诸多人文主义的观点,体现了心理疗法间相互融合的趋势。  

   由治疗家韦斯勒(Wessler,R.L.)等创立的认知评价疗法(cognitive appraisal therapy)简称CAT,是认知―行为治疗范式诸疗法中的一种。在创立该疗法之前,韦斯勒一直从事理性―情绪治疗的培训工作,也尝试用认知疗法来治疗患者。但后来韦斯勒感到,埃利斯(Ellis)的理性―情绪疗法在治疗上过于教条化,它缺乏对个体发展过程和发展历史的关注,过多地注重此时此刻。韦斯勒也不同意理性―情绪疗法关于绝对化的观念导致心理困扰的观点,他认为,找不到什么证据能说明一种必须怎样的陈述一定会令人陷入到心理障碍当中去[1]。对于贝克所提出的“认知三联症”,韦斯勒认为,应该再加上一个新的维度,即“对过去的否定性的想法”,并主张在治疗中也需把努力放在理解和修正患者关于自己过去历史的看法上。因此,认知评价疗法比其他的认知―行为疗法更关心患者对自己发展历史的重新建构,并努力寻求一种更为综合和整体的视角来看待患者[2]。  

一、个人生活规则概念的界定

   韦斯勒的认知评价疗法把人看作是受规则支配的动物,规则的概念来源于贝克,他在1976年发表的《认知疗法和情绪障碍》一本书中说:“一个人应用一种心理规则去指导他的行动,并评估他自己以及其他人。他应用这些规则去判断他自己的行为或者其他人的行为是‘错’还是‘对’……我们应用这些规则时,不仅把它看作是行动的指南,也用来提供一种理解生活环境的框架。”[3]韦斯勒把规则也称之为“个人生活规则”(personal rules of living),个人生活规则是一种认知结构。这个认知结构代表着个体对心理和社会性事件的法则化关系的看法;代表着个体所持的道德伦理的规定性。”[2]韦斯勒认为,个人生活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适当的行为和举止;其二,人与世界的本质;其三,自我。亦可把它视为是一个个体的法则体系,其所要说明的是:“是什么”或“应该是什么”,或两种含义兼有。在这个体系中,那些为个体所深信不疑且对行为和情绪有重要影响的规则处于中心或较为中心的位置,反之,则处于边缘位置。处于边缘的规则容易变化,而处于中心位置的规则则较难改变。在对一种个人生活生活规则坚信不移且刻板坚持的情况下,规则很可能导致较为极端的行为。  

   由于个人的人生观决定了一个人应该做什么或必须做什么,所以,它可以被看成是关于道德准则的陈述。那么个人生活规则也就自然而然地涉及到所谓的道德情感:愤怒、社会焦虑、若干形式的抑郁、羞耻、内疚、猜忌和嫉妒等等。韦斯勒强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是,个人生活规则与个体的自我评价紧密联系在一起。与理性―情绪疗法认为无条件的自我接纳如中性的自我评价是可能的、且是理想的这一想法不同,认知评价疗法认为,人们是不愿意和不能够将自我判断悬而不决的。认知评价疗法并不主张完全舍弃个人生活规则和自我判断,而是认为,可对个人生活规则进行修正,以便能得出更切实的结论和更满意的结果。认知评价疗法所寻求的是更起作用和更具适应性的个人生活规则。  

由于个体在一生中会建立起许多个人生活规则,所以,认知评价疗法认为,规则之间彼此冲突是难免的。例如,“我应当把每件事情都做得好上加好”就与“我不应陷入一种追求之中而不能自拔,丰富多彩才是真实的生活”相矛盾。在这个例子中,是工作信条与个人享乐的价值观发生了冲突。个人生活规则的冲突常常是认知评价治疗者们所注意的中心,因为规则间完全一致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不能认识和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常常会导致心理上的困扰与痛苦,事实上,治疗者在许多心理问题的后面,都能找到相互矛盾的个人生活规则。  

二、对愤怒、焦虑、抑郁三种负性的情绪的分析 

   韦斯勒的认知评价疗法重点研究了愤怒、焦虑、抑郁这三种负性的情绪及其认知特点。  

   韦斯勒认为,所谓愤怒是个体所秉持的行为的规则被违犯(transgress)后所产生的心理状态。韦斯勒同意贝克的说法,这种违犯也许是真实的,也许是想象的,也许是预期的[3]。但不管怎样,对其的评价是谴责甚至诅咒。治疗者可以在个体愤怒时找到一些可循的个人生活规则,即被冒犯者如何对这种违反规则的行为作出反应。  

   在认知评价治疗者眼里,内疚被视为是一种愤怒,这种愤怒并非指向别人,而是指向自己的,因为自己背离了自己的个人生活规则。内疚是由于自己的失误甚至罪错而导致的自我贬抑(self-denigration),它并不需要把自己的不当暴露于大庭广众之下。认知评价疗法的治疗者常令有内疚感的患者找出其被违背了的个人生活规则,通过“通情达理”地原谅自己,通过修正自己的“罪错”,汲取教训以免将来再犯,从而降低对自我的谴责。  

   认知评价疗法认为,所谓焦虑是人们在感到自己的自我意象或安宁受到威胁,并认为自己无法应对这些威胁时所采取的力求减低或避免威胁的特定的行动及心理上的反应。这当中相关的认知因素是,预测特定的威胁事件是否出现。例如,一个患者说他在为建立一种新的关系而焦虑不安,治疗者通过分析,发现他预期在新的关系中有可能会遭到别人的拒绝和排斥,担心被别人视为是弱者、有缺陷和无价值。很明显,这后面的个人生活规则是,一个人必须要做别人认为是正确的事情,以便能得到别人的赞许,若别人以拒绝和批评的态度对待自己,自己就会变得一钱不值了。羞耻也被认知评价疗法视为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焦虑。当个体发现自己的弱点和错误被其他人所察觉的时候,羞耻便会产生。与内疚不同,羞耻是以个体暴露于公众为条件的,至少也是感受到了自己有暴露于公众之下的可能。  

   韦斯勒认为,抑郁与个体有关丧失的认知联系在一起,而丧失常常又是由遭受挫折和剥夺而造成的。为抑郁所扰的个体总是认为自己遭受的损失非常重大,并为自己的缺陷和道德上的无价值而自责。这些消极的自我评价又会阻碍患者通过努力去减低挫折和损失。这里,在患者背后起作用的典型的个人生活规则是:“因为我损失太大了,所以不能再好起来,人们所得到的结果总是他们应该得到的结果。”  

   总体说来,认知评价疗法赞同贝克的看法,即抑郁症有着认知上的特点,故应当辨明患者认知上的消极评价和预期。但有所不同的是,认知评价疗法强调个人过去的历史在患者心理上所起的重要作用。所以,特别注意对过去事件的再评价。认知评价疗法的治疗者们发现,患者之所以固守着他们对现在与将来的看法不放,皆是因为他们固守着过去的看法不放。过去缺少成功的经验,会导致今天的无助感和无威望,而且对未来也不敢持乐观的态度[2]。  

   韦斯勒认为,通常可以有两种方法来确定个体的情感是不是处于失调状态,第一种方法是应用DSM(精神障碍的诊断手册)的标准来确定;第二种方法是根据主观的感受来进行判断,因为气愤和焦虑等等很难用DSM来诊断,故个体主观报告的方法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以主观的感受为标准应当特别小心,一般人不太情愿去再次感受他们遇到的不快的事情;一些人不太善于用适当的语言来表述自己的情感;还有一些人给自己贴错了标签,用生硬的精神病学的术语来讨论自己的问题,事实上,他(她)的问题根本就不属于那个范畴之内。例如,一个人自称是患了焦虑症,经治疗者诊断后,发现他仅是有些愤怒的情绪罢了;另一个人称自己陷入抑郁之中而不能自拔,其实不过是有点儿悲伤的感觉而已。韦斯勒强调,没有了愤怒、抑郁和焦虑并非意味着心理上的健康。因为上述这些情绪在人类的发展进化中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问题只是在于,人们在感受它们时会觉得有些不舒服,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才有了了解它们和应对它们的必要。  

   认知评价疗法认为,个体除了对情感进行体验外,还有一个如何表达的问题。按照认知评价疗法的观点,所有的情感表达皆受制于社会规范,而这些规范又是因人而异的。如权威人物在下达命令时不表露任何情绪而只是坚毅镇定,这可能符合某种个人生活规则的要求,但在另一种情况下,表现出愤怒被认为是恰当的和有用的。情感的表达还和性别角色有关,男人不能大声哭泣,这被大部分人所赞同。因此,评判某种情感及其表达是不是适当的,必须要对相应的环境和规则作出充分的解释后才可确定。认知评价疗法鼓励患者在治疗的情境中表达自己的情感,以便使治疗者能了解其个人生活规则和发展的历史。只有当情感被唤起时,修正的情绪体验和认知变化才最有可能出现。  

三、心理困扰产生的原因及治疗方法

   韦斯勒认为,儿童的早期阶段是极为重要的。由于不成熟,儿童会歪曲周围的事件和信息,并以与成人不同的方式来同化他们。人们在童年期所获得的个人生活规则在家庭内部使用可能是灵验的,但一经超出这个范围,就会发生问题。一个人遵循着回避矛盾和冲突的规则与“权威型”的父母相处时相安无事,但后来他发现,他缺乏以至丧失了向他的老板表达自己意见的勇气,甚至一想到自己与他人持有不同的想法还会产生内疚和不安。  

   一般说来,对自己的生活规则越是缺少批判性、越是不加区别的使用,就越有可能导致需要付出代价的行为。父母们都喜欢那些听话的孩子,因为他们容易调教,所以父母在孩子长大之前,就不愿意鼓励孩子用独立的和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多种生活原则和价值。与此极为相似的是,许多人也扩大化的使用了他们的个人生活规则,而且也没有想去加以纠正。因此,韦斯勒认为,现象学的观点在理解个体的生活规则的获得时是非常重要的。在许多的情况下,个人生活规则的修正有赖于个体改变头脑中的来自于童年的知识和经验。认知评价疗法常采用自我报告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这里治疗者并不在乎自我报告是否正确,他们认为,把历史符号化并将其再回忆起来的本身就是一个重新建构的过程,就是一个能产生治疗效果的过程。  

   认知评价疗法确信,人们有一种把心理困扰永久化的倾向,个体常以一种固定化的行为来对可预测的他人作出反应或解释,以验证、保持个人生活规则及自我概念的有效性。一旦这种“可预测”不复存在,个体就可能弄不清他自己是谁、陷入混乱,并产生出对空虚、不确定性和失去自我控制的恐惧。因此,个体维持困扰实际上是一种自我控制。  

   严格来说,认知评价疗法最为擅长的是治疗焦虑(包括害羞)、愤怒(包括内疚)和抑郁问题。认知评价疗法反对那种不问青红皂白地套用一种既定的理论,同时,认知评价疗也批评心理治疗中过分强调技术的做法,认为若把那种所谓标准化的技术生硬地用到患者的身上,实际上是解决不了多大问题的,因为技术是简单和机械的,不足以去处理和解决人类复杂多样的经验。鉴于此,认知评价疗法在讨论治疗技术时是解释性的并主张任何技术和干预措施必须是既合乎道德原则,同时又有益于患者。  

   在治疗实施的过程中,认知评价疗法的治疗者们获得患者个人生活规则的一个简单但又非常关键的方法是向患者提问:“证据在那里?”显然,这种提问也常见于理性―情绪疗法和认知疗法之中。但前者和后者从这一问题中所要寻求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埃利斯提出反诘式的问题“证据在那儿?”,是要证实一个人的非理性信念也即绝对化的陈述和要求的存在。当然,证据是几乎找不到的,因为所涉及到的是人们的价值观而非事实。贝克使用“证据在哪儿?”这一问题时,更具有经验主义的实证意味,若把问题改成“关于你对现实的描述是真的这一点证据在哪儿?”可能会更贴近贝克的原意。而认知评价疗法与上述两种疗法有所不同的是,治疗者在使用“证据在哪儿?”这一问题时,实际上是在问:“你的个人生活规则对你发挥作用的证据在哪儿?”换句话说,认知评价疗法侧重于某种规则在生活中的功能性结果[2]。  

   通过考察“证据在哪儿?”的问题,还能获得个体历史发展的有关信息。辨明一个人个人生活规则的来源,对改变患者的认知是大有帮助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斯勒说,有时他更愿意把问题变成:“你是从哪里得到这个规则的”而不是问“证据在哪儿?”。因为前者能更有效地获得关于个人历史发展的信息[2]。

   此外,在治疗中,治疗者适时的指出患者个人生活规则中的不一致和相互矛盾之处也是极为关键的。人们的价值观几乎很少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严密的组织性,在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中,价值观上的对立是司空见惯的,甚至在一个家庭中,父母在对孩子甚至对自己关于怎样的行为举止是正确的这一问题上,也会存在很大的分歧。婚姻关系中的冲突常是由于人们对丈夫和妻子角色的不同期待所造成的,原先很好的朋友现在却反目成仇,也与在如何做人的问题上存在较大差别有关。治疗者常通过向患者展示他们规则之间的冲突来制造一定程度的认知失调,并且鼓励患者重新思考规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重新的组合和调整。  

   为了获得新的行为和思考模式,认知评价疗法的治疗者会鼓励患者大胆地尝试不同的行为,他们会与患者就此进行商量和讨论,并力图通过作业促进治疗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和思考。治疗者需拿出时间与患者专门讨论体验性的行为作业及其作用,假如有必要的话,治疗者会让患者在想象中去加以演练。认知评价疗法确信,治疗者友好的态度以及与患者保持积极的关系会比逻辑上的雄辩更具影响力。认知评价疗法不同意凯利、贝克、埃利斯以及其他治疗者关于“人是科学家”的看法,认为,对患者产生重要作用的不是事实和推论,而是对治疗者的信任,一个想单单依赖技术就能取得明显收效的治疗者是很难获得成功的。 

   认知评价疗法是科学主义取向的认知―行为治疗范式诸疗法之一,但它与属于该范式的其它心理疗法如自我指导疗法、理性行为疗法、认知疗法及认知结构疗法等比较起来[4],认知评价疗法凸显出如下几个不同特点:第一,把影响治疗效果的关键要素从逻辑和技术转到治疗关系上,转到治疗者的态度和患者对治疗者的信任上,仅凭技术是难以达到预期的疗效的,指出任何技术的运用都必须以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前提,治疗者与患者是平等的。第二,认为仅仅注重患者当下的状况是不够的,还必须对人心理特点和认知结构(个人生活规则)进行纵向的考察,令患者对自己过去的历史有所“领悟”。第三,采用了现象学的方法,强调通过变化现象学意义的现实来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也即通过重新整理过去、甚至是童年时的经验,并对它们进行重新的解释和建构,以此修正或调整个人生活规则。最后,通过个人生活规则的提出,而把人的认知结构和道德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这对深入认识和理解人的诸多社会性的情感和行为提供了一个说明性的框架。透过以上这些特点的分析,不难看出,韦斯勒的认知评价疗法是认知―行为治疗范式中最富人文主义精神的心理疗法之一,这一事实是对近年来各心理治疗范式相互渗透和相互融合趋势的最好的说明。  

【参考文献】  

   [1] Wessler,R.L Alternative conceptions of rational-emotive therapy:Toward a philosophically neutral psychotherapy.In M.Reda and M.J.Mahoney(eds)Cognitive psychotherapies: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ory,research,and practice.Cambridge,MA:Ballinger,1984.  

   [2] Wessler,R.L.Cognitive appraisal therapy.In Dryden,W.and Goden,W.L.Cognitive-behavioral approaches to psychotherapy.London:Harper & Row,1986.  

   [3] Beck,T.A.Cognitive therapy and the emotional disorders.International University Press,1976.  

   [4] 汪新建.从外控到内控:评认知―行为疗法的形成[J].自然辩证法通讯,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