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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时间:2017-10-22浏览次数: 5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管理工作,促进软科学研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有效地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软科学研究,切实为各级各类决策服务,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交叉与融合。软科学研究是以解决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问题,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为目标,以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为根本目的,利用科学研究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综合性研究活动。

第三条  新乡市软科学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经济、科技、社会发展战略研究,规划研究,政策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科技法制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以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等。

第四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全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多门类、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提供支撑。

第五条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全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其管理主要包括:申报项目的审查、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立项实施、结项验收和促进成果的应用等。

第六条  新乡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所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党委、政府中从事决策、规划、政策的研究机构;

(二)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从事软科学研究的机构;

(三)专门从事软科学研究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机构)。

第八条  申请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国家、部门、地区当前或长远的决策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科学价值,对推动软科学的发展具有重大价值和意义;

(三)对促进经济、科技、社会协调发展,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四)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清楚、翔实,研究方法科学、先进,有关数据、信息和背景材料具有较好的基础。

第九条  申请软科学研究项目的单位,根据决策、管理和软科学研究工作发展的需要,填写《新乡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是指对项目申请书的完整性、项目申请者及承担单位申报资格等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审及立项

第十一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综合评价指标包括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适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价值、经费预算、项目承担单位能力等。

第十二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专家评审的办法。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包括选题评审和学术评价、经费评估等环节。选题评审是对申报项目选题的针对性、战略性和前瞻性进行评审。学术评价是指对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项目申报单位和申请人的研究能力、研究基础等进行评审。经费评估是在年度预算的基础上,对项目的任务量、经费额度、子课题的任务和经费分配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四条 经过专家评审拟立项项目名单要通过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当在收到异议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十五条 通过评审拟立项的项目经市科技局审定批准后须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市科技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下达年度计划和经费。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年度计划和经费下达后,项目主持人须按项目申请书内容认真组织实施。研究计划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须在三个月内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项书面申请,并提交研究报告、出版物等研究成果。市科技局按照结项要求验收结项。

第十七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调研费、专家咨询费、技术论证费、资料费、计算机运算费,研究资料印刷费及直接为研究服务的其它费用等。已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的科技攻关、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基本建设计划等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等费用,不得在软科学研究经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软科学研究经费必须单独立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当年未用完的经费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经费使用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软科学研究经费开支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市科技局可根据合同规定检查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一经批准,项目主持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项目研究需要确需对项目课题组成员进行变更的,须经承担单位同意后按照新乡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结项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时,项目主持人应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不按照申请书内容进行研究且不接受管理部门督促者,市科技局在以后三年内将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五章   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的总结报告和全套研究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结项证书,必要时进行验收或鉴定。项目通过鉴定或获得奖励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告鉴定结果或奖励情况。

第二十四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做好软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工作,对应用和转化成绩突出的项目应推荐参评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第二十五条  项目因发生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继续实施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中止或撤销申请。未使用的经费应全部退还经费下达单位。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盗用、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及其它一切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市科技局有权立即终止其在研项目,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此后五年申报新乡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的资格,并告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管理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项目结项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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