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加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培育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重要措施。为加强我市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形成具有我市特色与优势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
1、旨在探索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2、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3、围绕我市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中心,使之成为带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工程中心建设主要依托于我市科技实力雄厚的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建成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技术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并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省内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同时具有自我良性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市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省、市、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省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省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建立各种现代科技型企业等型运行机制。
第二章 立项条件
第五条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在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3、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50%;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4、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6、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分期实施。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办法,原则上每个专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市科技局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审批。
1、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规划或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六份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正式批复,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2年。
第八条 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进行组织与协调,依托单位根据市科技局批复的计划任务书,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建立工程中心管委会,由省内外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计划审议,方案评价、工程项目研究开发咨询等工作。
第十条 工程中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省、全市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采取市科技经费支持、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市科技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不得用于基本设施建设。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等,统一纳入国有固定资产渠道,依法管理。要求依托单位有一定的资金匹配,鼓励有关单位依靠自已的力量,采取多种方式自筹资金组建工程中心。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并报市科技局,同时接受审计与监督。工程中心的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和接纳省内外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来实现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
第十四条提倡工程中心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承担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各类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优先安排承担市级科技发展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组建批准后,市科技局按照工程中心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评估一次,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者取消组建资格。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根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任务要求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工程中心组建任务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应及时写出报告申述理由,市科技局将视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市科技局会同市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每两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考评工作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的有关“考核细则”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程中心。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或调出有关仪器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